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促进市辖区经济高质量发展五条财政政策(试行)

更新时间:2019-03-28  访问量:3827/人次

促进市辖区经济高质量发展五条财政政策(试行)

  为充分发挥财政政策调控引导作用,促进市辖区经济高质量发展,参照《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<促进县域经济高质量发展十条财政政策(试行)>的通知》(冀政字〔2018〕50号)精神,结合我市实际,提出如下五条财政政策措施。
  一、实施税收增长激励,促进经济发展质量提升
  牢牢把握高质量发展根本要求,引导桥西区、桥东区和开发区(以下简称“三区”)积极推进经济结构调整,努力培植高质量财源,实现经济发展与财政增收的良性互动。
  对于开发区,当年税收(不含耕地占用税、车船税)增幅超过7%以上部分,市所分成财力一次性给予奖励。
  对于桥西区、桥东区,当年税收(不含耕地占用税、车船税)增幅超过7%以上部分,市所分成财力的50%一次性给予奖励。
  二、实施高新技术产业奖励,培育经济发展新动能
  落实创新驱动发展战略,鼓励“三区”大力发展高新技术产业,引导创新资源加速向“三区”集聚,优化先进要素配置,培育壮大创新主体,鼓励“三区”加快形成发展新动能。对按规定程序认定的、在有效期内的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,在“三区”范围内工商登记并纳税的,市财政按市级分成企业缴纳增值税增量的25%给予企业所在区奖励资金。
  三、实施军民融合企业奖补,引导军民融合加快发展
  落实军民融合发展战略,着力拓宽“三区”高质量发展领域,积极推进军民融合深度发展,引导“三区”加强军地协调、加速产业聚集、推进科研成果转化,建设军民融合产业集群,加快形成全要素、多领域、高质量的军民融合深度发展格局。对于被省级有关部门按规定程序认定的军民融合企业,在“三区”范围内进行工商注册和税务登记并实现属地纳税的,市财政按市级分成相关企业增值税、企业所得税增量的25%对企业所在区给予奖补。
  四、支持承接京津产业转移,促进京津冀协同发展
  落实京津冀协同发展战略,积极推动产业转移协作,激励“三区”发挥优势、找准定位、突出特色、错位发展,着力做优承接文章,吸引一批质量好、效益优、规模大的企业落户,带动和壮大经济整体实力。对“三区”承接的符合转入地政府主导和我市产业布局条件、有关部门按程序认定、并在我市完成工商税务登记变更和属地纳税的京津迁移企业,企业达产并申报纳税后三年内每年缴纳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市、区留成部分大于300万元(含)的,市财政每年按相关企业在我市缴纳的增值税、企业所得税市级分成部分的25%给予所在区奖励。
  五、激励加大招商引资力度,吸引总部机构落户
  支持“三区”发展总部经济,鼓励有条件的区积极引进国内外大型企业的总部和功能性机构,进一步优化产业结构,提升企业规模层次,提高经济发展综合竞争力。对现代服务业、高端高新产业等符合我市产业发展方向,2018年1月1日以后在我市注册或迁入的跨区域总部和功能性机构,在“三区”工商注册并税务登记且每年缴纳增值税、企业所得税市、区留成部分不低于600万元(含)的,市级三年内每年按企业缴纳增值税、企业所得税市级分成部分的100%、75%、50%给予所在区奖补。
  以上政策2019年开始执行,执行期限暂定为3年。第二、三、四、五等4条政策措施,企业同时符合两项以上奖补条件的,不重复计算奖励,以最高比例测算对企业所在区奖补资金。市级分成财力通过其他方式已补助区的,不再另行安排补助。
  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准确把握政策导向,采取有力有效措施,扎实推进各项政策落地见效。市有关部门要注重发挥统筹调控作用,及时提供相关资料和数据,确保相关资料和数据的真实性、准确性、完整性,对弄虚作假的要严肃问责。对于政策中涉及的需上级部门认定的事项,市有关部门要积极做好初审和推荐工作;对于需要市级部门认定的事项,市财政局要会同有关部门,做好会商会审,并做好相关奖补资金的测算下达工作。桥西区、桥东区政府和开发区管委会要通过规范财政管理,推进财政改革,防范财政运行风险,积极培植优质财源,做大做优财政蛋糕。桥西区、桥东区政府和开发区管委会要加强奖补资金的使用管理,提高奖补资金使用绩效,统筹用于民生改善和经济社会发展,不得返还相应企业。